【案情经过】
原告某服装店与被告某服装店长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服装。2025年12月19日,原告经营者配偶潘X通过微信向被告经营者朱X发送对账单一份,明确载明被告结欠货款2.5万余元,朱X收到后未予否认。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分文未付该笔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服装店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江颖静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5万余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4.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法院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于同年5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被告某服装店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二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损失计算标准是否合法合理。
针对上述焦点,江颖静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通过对账单的确认,充分证明了被告对结欠2.5万余元货款事实的自认。同时,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根本违约,理应赔偿原告因逾期付款所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且原告主张的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及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有对账单等书面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抗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服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服装店货款2.5万余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5万余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4.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公告费四百余元,均由被告某服装店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