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高XX、高XX系汪XX与被告高XX的婚生女。汪XX与高XX于2023年10月12日在某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两原告由汪XX抚养并行使监护权,高XX每月支付两原告抚养费共计3000元,直至两原告年满18周岁止,每月15日前汇入指定账户,教育、医疗费等由双方平摊。然而,自离婚以来,高XX未按约支付任何抚养费。庭审中汪XX自认,2023年签订协议后两原告平时由奶奶照顾,但日常生活支出及学费等一切开支均由汪XX负担。高XX在微信聊天中多次承诺支付抚养费,但截至起诉时仍未履行。为维护合法权益,汪XX作为法定代理人,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桂某戊律师与汪婷婷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XX支付2023年11月至2025年9月期间的抚养费6.9万元,并自2025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高XX未实际直接照顾原告,且原告平时由奶奶隔代抚养,被告能否以此为由免除或拒绝支付抚养费;以及原告主张的拖欠抚养费金额及后续抚养费支付标准是否符合《离婚协议》约定与法律规定。被告高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答辩等诉讼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涉案《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由奶奶照顾属于隔代抚养,系亲情关怀与帮助,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权,不能代替父亲的法定抚养义务。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理应依约履行义务。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高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两原告支付2023年11月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共计6.9万元;二、自2025年10月1日起,被告于每月15日前分别给付两原告抚养费各1500元,直至各自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