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金X与被告刘XX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2月在某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1年生育一子刘XX,2015年生育一女刘某乙。原告金X诉称,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意义。为此,原告金X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刘XX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刘某乙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XX辩称,其不存在家暴行为,同意离婚及子女抚养方案,但表示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若原告坚持要求分割财产则不同意离婚。汪婷婷律师接受原告金X委托,作为其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了本案的审理,协助原告梳理案件事实并提交相关身份及婚姻证明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暴且感情破裂,但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二,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双方虽对各自抚养一名子女的方案达成一致,但需审查该方案是否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其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被告主张无共同财产,而原告要求依法平均分割,双方对财产状况的举证和认定存在分歧,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审查。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及质证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是以夫妻双方感情为基础的,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法和好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虽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但因原告未能提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法院指出,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如能多沟通、多交流、互谅互让、互相关心,仍有和好可能。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暂时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金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