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方X与被告蒋XX于2015年5月在某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同年12月生育一女蒋XX。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缺乏有效沟通,导致方X深感寒心。方X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任何和好可能,继续共同生活已无意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汪婷婷律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诉讼请求包括:判决双方离婚;蒋XX由被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款16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蒋XX在答辩中表示同意离婚,同意抚养蒋XX且无需方X支付抚养费,并愿意支付16万元经济帮助款。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调解结案,但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及经济补偿款的履行保障。具体而言:其一,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的界定与分割。双方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拥有一套房产及相应房贷,需明确该房产的归属及剩余债务的承担主体,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其二,经济补偿款的支付方式与期限。方X主张一次性支付16万元,但考虑到蒋XX的实际履行能力,如何设定合理且具备强制约束力的分期支付方案,以切实保障方X离婚后的生活过渡与合法权益,成为调解过程中的关键。汪婷婷律师在此过程中,重点围绕上述焦点与蒋XX进行磋商,力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裁判结果】
经某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确认协议内容如下:一、方X与蒋XX离婚;二、蒋XX由蒋XX抚养,方X不支付抚养费;三、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产归蒋XX所有,该房产的剩余房贷由蒋XX负责偿还;四、蒋XX给付方X16万元经济帮助款,分四期履行:于2023年10月10日前给付4万元,2024年10月10日前给付4万元,2025年4月10日前给付4万元,2025年10月10日前给付剩余4万元;五、方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方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