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与被告汪XX于2010年春季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8月4日生育一子汪XX,后于2014年8月11日在某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陈X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万某、汪婷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原告陈X诉请判令:1. 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 判决儿子汪XX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汪XX辩称,不同意离婚。某法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是否应当准予离婚、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原告主张因家庭琐事常争吵,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需审查原告是否提交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充分证据,并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要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感情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标准。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是以夫妻双方感情为基础的。本案原、被告系结婚多年的夫妻且生育有子女,双方应是互相了解并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虽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未能提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认定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考虑到未成年孩子还需双方共同抚养和关爱,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如能多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对稳定性、社会和谐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暂时不予支持。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某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