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董X与被告徐X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双方接触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深刻,原告发现被告隐瞒了曾有过婚姻及生育史的事实。2013年10月,被告因身体原因导致孩子不足月早产,孩子董X甲出生时体重仅1.75公斤,后确诊患有甲亢病,需常年服药维持甲状腺功能平衡。孩子一岁多时,被告又被诊断为尿毒症。原告在被告住院期间予以照护并交纳医疗费,但被告出院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辖区派出所曾出警处理。2015年4月起,双方开始分居,被告外出务工,孩子由被告及其父母带养。双方联系甚少且争执不断,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21年9月、2022年9月两次提出离婚诉讼,均被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原告遂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婚生子董X甲,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徐X辩称同意离婚,但提出原告需一次性支付15万元经济帮助,并保障其探视权,原告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或造谣,原告名下贷款由其自行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婚生子董X甲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具体承担方式;三是被告因患有尿毒症等重大疾病且缺乏劳动能力,原告是否应当依法给予经济帮助及具体金额的确定;四是被告的探视权应如何具体保障,以及双方关于不得人身攻击、造谣等附随义务的界定与履行。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董X与被告徐X离婚;二、婚生子董X甲由原告董X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三、被告徐X享有对婚生子董X甲的探视权,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四、原告董X一次性支付被告徐X经济帮助款项15万元(已付清);五、原告董X名下的贷款由其自行承担;六、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就离婚及款项支付问题再无任何纠纷。法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诉讼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董X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