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黄X于2012年5月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8月生育一子黄X甲,于2015年12月生育一女黄X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因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缺乏有效沟通与包容。长期的矛盾积累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最终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解除婚姻关系,原告李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万X与汪婷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原告明确提出四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是婚生子黄X甲由被告黄X抚养,婚生女黄X乙由原告李X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三是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某法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是否满足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其次,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如何分配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才能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最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及依法分割的方案。鉴于离婚纠纷涉及身份关系解除及未成年人抚养等敏感问题,且双方对立情绪存在,某法院为妥善化解矛盾,委托某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调解过程中,代理人汪婷婷律师协助法官与调解员,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及双方未来生活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理性协商,力求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调解方案。
【裁判结果】
经某人民调解中心耐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消除分歧,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X与被告黄X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黄X甲、婚生女黄X乙均由被告黄X直接抚养,原告李X无需支付抚养费;三、原告李X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被告黄X应予以积极协助与配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李X自愿负担;五、原告李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捺印,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圆满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