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尹X与被告张X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4月7日在某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原告尹X认为被告张X在家庭生活中仅为其亲生儿子考虑,未能妥善顾及原告的生活需求,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主张双方自2012年9月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尹X诉至某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债权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X则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实,其不同意离婚,并主张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第二,双方是否存在共同债权2万元,若存在应如何依法分割。原告主张因被告偏心其子且双方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分割债权;被告则否认感情破裂及共同债权的存在,不同意离婚。作为被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婷婷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求与被告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细致的法律分析,明确了调解与诉讼的利弊,为后续化解双方矛盾奠定了基础。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在审判员的主持下,汪婷婷律师积极与被告张X沟通,并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尹X与被告张X离婚。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余元,由原告尹X负担。本调解书自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签名捺印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