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代X与被告陈X于2012年自由恋爱,2013年1月7日在某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3年6月17日生育一子陈X甲,2021年2月12日生育一女陈X乙。双方因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争吵,常年分居且无法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代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汪婷婷律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陈X甲由被告抚养,婚生女陈X乙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陈X辩称同意离婚。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县某镇某街某处的两层小产权房一处、原告名下车牌号为某AXXXXX的客车一辆、位于某省某市某县某镇某小区的机动车修理店一处;双方确认无共同债务,共同债权为原告父亲所欠的X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系离婚纠纷,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问题基本达成一致,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的分割方案。具体涉及小产权房、机动车及外省修理店等资产的归属,以及X万元共同债权的分配。原告代X在汪婷婷律师的专业建议下,综合考量自身抚养女儿的实际需求与诉讼成本,对财产分割提出了明确的诉求与让步方案,力求在保障自身及子女权益的前提下,快速和平解除婚姻关系,避免冗长诉讼对双方及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裁判结果】
经某县人民法院委托诉前调解室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代X与被告陈X离婚;二、婚生子陈X甲由被告抚养,婚生女陈X乙由原告抚养,互不给付抚养费,双方均可随时行使探视权;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小产权房、某AXXXXX客车及修理店归被告所有,原告放弃分割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四、共同债权即原告父亲所欠的X万元由原告享有,无共同债务,各自钱款归各自所有;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一百余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