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洪XX与被告樊X甲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12月在某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2016年11月生育女儿樊X乙,于2018年4月生育儿子樊X丙。随着生活琐事增多,双方缺乏有效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化并产生隔阂。目前,女儿樊X乙一直跟随原告洪XX生活,儿子樊X丙则跟随被告樊X甲生活。
洪XX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为维护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委托万X与汪某律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判决双方离婚;女儿樊X乙由原告抚养,儿子樊X丙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樊X甲答辩表示同意离婚。在律师的协助下,原被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进行了全面梳理,并一致认可无共同财产与债务争议,这为案件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离婚纠纷,且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及财产债务状况均无异议,但案件的核心焦点在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方案的确定。
首先,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分配。双方育有两名子女,且目前已形成女儿随原告生活、儿子随被告生活的实际状态。如何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确认现有的抚养状态,是本案的关键。
其次,关于互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双方各自抚养一名子女,并约定互不支付抚养费。该方案需考量双方的经济能力、抚养条件以及是否真正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律师在调解过程中,需引导双方理性协商,确保抚养方案既能减轻双方经济负担,又能保障子女的生活与教育质量,同时通过调解方式缓和双方对立情绪,降低离婚对子女造成的心理创伤。
【裁判结果】
案件立案后,某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委托诉前人民调解室主持调解。在法官与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结合代理律师的前期沟通与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最终放下分歧,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洪XX与被告樊X甲离婚;
二、婚生女樊X乙由原告洪XX抚养,婚生子樊X丙由被告樊X甲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洪XX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后,由法院予以确认并即时发生法律效力。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圆满结案,不仅高效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妥善安排了子女抚养问题,还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