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与被告彭X于201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12月在某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同年12月生育一女彭X甲。双方婚前感情尚可,但婚后因年龄差距较大及性格不合,夫妻感情逐渐淡化。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向原告恶言相逼,甚至以极端言语威胁并向原告及其母亲索要钱财。原告因心生惧怕,无奈躲回娘家,且无固定工作与经济来源。原告曾于2022年2月向某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某法院作出(2022)某法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双方继续分居超过一年,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汪婷婷律师再次诉至某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被告彭X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否认存在辱骂行为,指责原告抛夫弃女,并怀疑原告有骗婚嫌疑。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标准。原告以被告言语逼迫、长期分居及二次起诉为由主张感情破裂;被告则否认自身过错,并对原告品行提出质疑,不同意轻易离婚。第二,婚生女彭X甲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原告因无经济来源主动放弃抚养权,主张由被告抚养;被告同意抚养,但需明确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与支付方式。第三,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的认定。原告主张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被告则辩称存在个人网贷并主张自行偿还,双方需对此进行厘清与确认。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汪婷婷律师充分考量双方实际情况与未成年人利益,积极协助某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释明《民法典》相关规定及诉讼风险,引导双方理性解决纠纷。最终,双方消除对立情绪,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刘X与被告彭X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彭X甲现随被告生活,由被告彭X抚养,原告刘X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六百余元,抚养费按年度支付,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费用;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X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协议自签名捺印后生效。某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