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罗XX与被告王XX经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24年4月生育一女罗XX。2024年7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原告罗XX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主张被告婚前索要高额彩礼、婚后冷淡并存在骗婚嫌疑,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承担6.2万元债务,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七百余元抚养费,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41万余元。被告王XX在答辩中同意离婚,但认可仅有电动轿车一辆作为共同财产,对6.2万元共同债务不予认可,要求获取婚生女抚养权,并认为返还彩礼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判决离婚;第二,婚生女罗XX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第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割;第四,被告是否应当返还高额彩礼。原告主张双方无感情基础且被告存在骗婚嫌疑,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被告虽同意离婚,但对债务不予认可,并主张抚养权及拒绝返还彩礼。法院需综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分居时间等因素,对感情是否破裂进行实质性审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并生育一女,应当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本次系原告罗XX第一次起诉离婚,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此外,双方分居不足一年,且婚生女罗XX年龄尚小,法院应当给双方留足婚姻冷静期。法院希望双方在此期间冷静处理矛盾,承担家庭责任,加强沟通以弥补裂痕、挽救婚姻。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不准原告罗XX与被告王XX离婚,并驳回原告罗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罗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