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符X甲与许XX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先后育有长女符X丙、次女符X丁。婚姻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且在家庭事务处理、子女教育理念等方面存在长期分歧,导致夫妻矛盾日益加深。尽管双方曾尝试沟通解决,但未能有效化解隔阂,夫妻感情在长期的争吵与冷战中逐渐消耗殆尽,最终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妥善解除婚姻关系并保障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符X甲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汪婷婷律师代为诉讼。汪婷婷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协助符X甲收集相关证据,并向某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法院依法立案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离婚纠纷,但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较大价值房产的分割,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需审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其次,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双方均育有两名未成年女儿,如何分配抚养权以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以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是双方博弈的重点。许XX作为母亲,对子女有深厚感情,对抚养权的归属存在顾虑。最后,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909房屋,该房产价值较大。如何公平合理地分割该房产,同时查明并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其他共同债权债务,是本案的核心难点。在调解初期,双方情绪较为对立,对房产归属及抚养费问题各执一词。
【裁判结果】
面对双方的分歧,汪婷婷律师秉持调解优先、化解矛盾的原则,配合审判员开展调解工作。律师从法理与情理双重角度,向双方释明《民法典》相关规定,引导双方理性看待婚姻关系的终结。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符X甲与被告许XX自愿离婚;二、婚生女符X丙、符X丁由原告符X甲抚养,被告许XX不支付抚养费;三、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909房屋归原告符X甲所有;四、本案诉讼费一百余元,由原告符X甲承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制作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