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魏X与被告陈XX于2004年在外务工时相识,双方同居生活后,于2005年6月生育一女陈XX,于2007年10月生育一子陈某乙。现长女陈XX已年满十八周岁。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原告魏X经慎重考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继续共同生活已无意义,遂委托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汪婷婷律师向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主张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余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法院依法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陈XX辩称,同意离婚,但其目前生病,没有能力负担抚养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承担问题。原告魏X主张婚生子陈某乙由其抚养,并要求被告陈XX每月支付两千余元的抚养费。然而,被告陈XX虽同意离婚及孩子由原告抚养,但提出其目前身患疾病,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原告主张的抚养费金额。因此,如何在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结合被告的实际身体状况与经济能力,妥善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具体承担方式,成为本案调解与审理的核心焦点。汪婷婷律师在充分了解被告实际困难的基础上,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双方实际情况出发,与对方进行了积极沟通。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魏X与被告陈XX自愿离婚;二、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魏X直接抚养,被告陈XX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余元,由原告魏X自愿负担。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捺印,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至此,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既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又妥善安排了子女的抚养问题,实现了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