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宋X与被告涂X于2012年8月在某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6月生育儿子涂X甲。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22年7月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一直分居,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原告宋X在汪婷婷律师的代理下,再次诉至某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判令儿子涂X甲由被告涂X抚养。被告涂X庭前口头辩称,原告多年未照顾孩子,若原告支付抚养费则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第二,婚生子涂X甲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针对焦点一,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且系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虽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但并未提供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实质性证据。针对焦点二,原告主张由被告抚养孩子,被告则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汪婷婷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被告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且孩子长期跟随被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育孩子,但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期间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夫妻关系已无维系之必要,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抚养问题,因孩子目前跟随被告方学习生活,为保持其生活环境的相对稳定性,宜由被告继续抚养。综合考虑原告收入状况及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法院酌定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七百元。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宋X与被告涂X离婚;二、婚生子涂X甲由被告涂X抚养,原告宋X自2023年9月起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每月15日前给付当月抚养费七百元。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