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花X与被告杨X于1993年4月17日经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2月20日生育一子杨XX。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后来因家庭生活琐事频繁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原告花X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花X的诉讼请求包括:1.判决原、被告离婚;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杨X委托汪婷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原告花X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当得到支持。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花X主张因生活琐事导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杨X对离婚诉求表示同意,双方在此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针对第二个焦点,原告花X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汪婷婷律师在代理被告杨X参与诉讼及调解过程中,针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进行了专业的法律分析与抗辩。汪婷婷律师指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情形。本案中,双方仅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上述法定重大过错行为。因此,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经过某县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和平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花X要求离婚,被告杨X同意离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原、被告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分割与处理。三、原告花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即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诉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县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花X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