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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婷婷律师代理雇X离婚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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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婷婷律师 在线
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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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汪婷婷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家事诉讼处理能力。在策略制定上,精准把握《民法典》关于“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指导客户全面收集并梳理双方长期分居及首次起诉被驳回的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庭审表现方面,针对被告缺席的情况,清晰阐述感情破裂的客观事实,并着重强调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的事实,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争取抚养权。其专业的法律判断与扎实的庭审应对,成功帮助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并取得孩子抚养权,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雇X与被告章X在某市务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5年9月28日在某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同年12月19日生育一子雇X甲。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被告父亲养老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自2017年4月护送其父亲回某省后,双方长期分居。原告曾于2023年2月7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2023)某法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后双方感情未能改善,持续分居至今。原告雇X遂委托汪婷婷律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雇X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章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第二,婚生子雇X甲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原告主张双方因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在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持续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婚生子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被告应给付抚养费。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八百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按年度给付。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雇X与被告章X离婚;二、婚生子雇X甲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4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八百元,于每年1月30日前付清当年款项。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该判决已于2024年10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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