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雇X与被告章X在某市务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5年9月28日在某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同年12月19日生育一子雇X甲。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被告父亲养老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自2017年4月护送其父亲回某省后,双方长期分居。原告曾于2023年2月7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2023)某法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后双方感情未能改善,持续分居至今。原告雇X遂委托汪婷婷律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雇X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章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第二,婚生子雇X甲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原告主张双方因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在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持续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婚生子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被告应给付抚养费。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八百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按年度给付。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雇X与被告章X离婚;二、婚生子雇X甲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4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八百元,于每年1月30日前付清当年款项。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该判决已于2024年10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