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田X与被告冯X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7月29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先后于2004年8月、2006年3月及2008年2月生育长女冯X甲、次女冯X乙及一子冯X丙。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田X认为双方婚前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为此,原告田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汪婷婷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田X明确提出四项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长女冯X甲、次女冯X乙由原告抚养,儿子冯X丙由被告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以及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应如何归属。被告冯X在答辩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提出附加条件,即只有当婚生女冯X乙和婚生子冯X丙均由其抚养时,才同意离婚。原告田X则坚持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坚决要求离婚,并主张两名女儿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在庭审过程中,汪婷婷律师围绕双方感情破裂的具体事实、子女抚养的有利条件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法分割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举证与质证,并发表了专业的代理意见,力求最大程度维护原告田X的合法权益。法院结合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法院指出,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真诚沟通,仍有和好的希望。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对稳定,法院对原告田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田X要求与被告冯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