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余某乙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余XX。因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王XX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王XX委托黄XX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余某乙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婷婷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该案,案号为(2023)某法民初字第3674号。鉴于本案事实清楚,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离婚及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协商。
【争议焦点】
本案系离婚纠纷,结合双方的诉讼请求与答辩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其二,婚生子余XX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以及不直接抚养一方抚养费的承担方式;其三,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应如何具体行使,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理性协商,力求达成对双方及子女最有利的调解方案。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第一,原告王XX与被告余某乙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第二,婚生子余XX由被告余某乙直接抚养,原告王XX无需支付抚养费。同时,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与生活的前提下,依法保障原告王XX的探视权;第三,原、被告双方确认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XX负担。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