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某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律师、李某某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某科研机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律师、王某某律师。
双方签订因公出国(境)服务采购合同,约定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机票、酒店等代办服务,按实际发生金额 6% 计收服务费。出访人员在境外机场被拒绝登机,行程被迫终止。一审将案涉合同认定为旅游服务合同,判决驳回XXX全部本诉请求,支持科研机构退款、赔偿的反诉请求。X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属于委托合同,己方不存在违约,请求改判支持本诉、驳回对方全部反诉。
办案经过
一审作出判决后,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杨霞律师作为上诉人二审代理人,收集航司回函、外事政策文件、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申请证人出庭。围绕合同法律关系定性、举证责任分配、拒载责任归属、损失承担等核心争议发表代理意见。二审法院组织举证、质证,核查合同文本与实际履约细节,纠正一审法律关系认定错误。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案涉合同仅提供机票、住宿等事务代办,无游览度假内容,属于委托合同,不应适用旅游法。公务证照、签证办理系被上诉人自身义务;上诉人完成全部代订工作,行程受阻后积极协调航司、使馆,已尽受托人的协助义务,行程中断不可归责于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当支付尾款、垫付机票费用及对应服务费,其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九百一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判决内容
1. 维持一审解除案涉采购合同的判项; 2. 撤销一审其余判项; 3. 判令科研机构向上诉人支付尾款 64768.56 元、增订机票及服务费 55071.24 元、合同范围内服务费 18703.05 元; 4. 驳回XXX其余本诉请求,驳回科研机构全部反诉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科研机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