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原审原告)与段X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某村场地,期限一年,租金50万元。某公司实际支付45万元。某公司接手场地后转租给案外人蒋X,后因案涉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某指挥部发布通知要求停止项目范围内经营性活动,导致场地无法使用并引发诉讼。某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后,起诉段X、陈X要求返还租金45万元并赔偿损失17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判令段X退还3.7万余元。某公司不服,认为一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且同案不同判,委托杨霞律师提起上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追加某公司为共同被告并改判返还全部租金及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场地租赁合同》是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二、段X是否应向某公司返还全部租金45万元;三、段X是否应赔偿某公司的实际损失17万余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土地虽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相关规定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且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故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关于租金返还,法院认定某指挥部通知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结合某公司一审自认,酌定退场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实际使用59天,应付租金8万余元,段X应返还36.9万余元。关于损失赔偿,因合同明确约定免责情形且缺乏因果关系证据,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改判段X退还租金36.9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