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陈某乙于2019年6月相识恋爱,2020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主要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先后生育长女陈某丙与次子杨XX。2025年1月,双方曾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未办理登记手续,此后关系有所缓和。自2025年8月起,原告返回娘家生活,双方分居至今。2026年2月,原告杨XX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各自抚养一名子女互不支付抚养费、分割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某AXXXXX号车辆及剩余贷款,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陈某乙委托金无及律师等应诉并答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牢固。婚后为满足原告要求,被告向父母借款40万余元建盖铺面,并出资7万余元装修原告家自建房,但铺面收益全归原告且未偿还借款。被告强调自身无赌博、家暴等恶习,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草率离婚不利于两名幼子健康成长,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双方确认无共同存款及债权,共同财产为某AXXXXX号车辆及向某公司办理的车辆按揭贷款;被告主张的六间铺面原告不予认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则抗辩称双方具备深厚感情基础,现有矛盾仅为家庭琐事及经济纠纷引发,未达到法定离婚情形,且被告愿意积极修复关系。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的认定。原告主张分割车辆及承担相应贷款;被告则主张存在因建盖铺面和装修房屋向父母借款形成的数十万元共同债务,以及铺面等共同财产,但原告对铺面及债务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儿一女,具备较好的感情基础。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考虑到两名子女尚未成年,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感情状况,给予双方缓冲机会,希望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爱。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