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用工单位上诉主张不承担工伤连带赔偿责任,律师代理劳动者二审应诉,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刘必成律师
湖北丰英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764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本案二审精准击破用工企业规避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明确企业违法退回工伤劳动者的过错责任,稳固一审胜诉成果。成功为劳动者锁定全额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有效规制劳务派遣用工乱象,切实维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9月16日

代理律师:刘必成

代理一方:被上诉人

 

案件详情

本案系典型的劳务派遣模式下工伤待遇及违法用工连带责任劳动争议二审疑难案件,核心争议为用工单位是否需对劳动者工伤损失、经济补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劳务外包、劳务派遣混同用工场景中的代表性维权案件。我方当事人为普通产业工人,长期在固定岗位从事生产作业,2023年6月19日起,先后与三家不同人力资源、劳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被持续派遣至同一用工单位厂区工作,工作场所、岗位内容始终未发生变更,形成长期稳定的事实用工关系。

2025年1月,当事人与本地某劳务公司签订正式劳务合同,合同期限约定为一年,同时该劳务公司与上诉人工矿实业企业签订劳务外包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用工存续期间,上诉企业作为实际用工主体,直接对当事人进行岗位管理、工作安排,为当事人发放工作服、防护用具,并组织相关岗位培训,双方形成实际用工管理关系。2025年7月5日,当事人在车间清理作业过程中,不幸被设备喷出的高温溶液烫伤,事故发生后当即被送医救治,累计住院治疗35天,上诉企业仅安排7天专人护理,其余护理工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事故发生后,当地人社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确认当事人本次受伤属于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业评定,当事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同时核定三个月停工留薪期。用工单位及劳务公司仅支付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未足额发放薪资差额,且未依法赔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法定工伤待遇。

2025年10月31日,上诉企业在双方劳务协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擅自向劳务派遣公司发函,主张外包协议履约完毕、派遣关系终止,要求劳务公司办理当事人社保停缴、劳动关系解除手续。虽企业事后单方通知当事人返岗培训,但未撤回终止用工的正式函件,也未恢复当事人原有工作岗位,最终导致劳务公司依据该函件,于2025年11月13日与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解除后,当事人多次与用工企业、劳务派遣公司协商工伤待遇赔付、经济补偿事宜,两方主体相互推诿、拒绝足额赔付。当事人无奈提起劳动仲裁及一审诉讼,一审法院依法判令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经济补偿,同时判决上诉用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企业不服一审公正判决,提起二审上诉,主张自身无过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为稳固一审胜诉结果、彻底追回合法权益,当事人委托刘必成律师全程代理二审应诉工作。

 

我方二审应诉主张

结合全案事实、用工证据及劳动法律法规,我方二审核心应诉主张清晰明确,全力维持一审公正判决:

1、上诉人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过错。双方劳务外包协议未到期,上诉人无合法、法定退回事由,擅自发函终止用工、指令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典型违法退回行为,是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

2、上诉人混淆安全生产义务与合法用工义务,即便其主张已提供部分劳保措施,也无法抵消违法退回用工的法定过错责任,两项义务相互独立,不能互为免责依据。

3、本案劳动关系解除并非劳动者主动意愿,系上诉人违法用XX为衍生的后续结果,劳动者无任何过错,无需自行承担权益损失。

4、上诉人违法退回行为与劳动者工伤待遇损失、经济补偿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上诉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核查全案事实、证据及各方抗辩意见,最终作出终审判决,全面支持我方应诉主张:

1、依法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2、判令劳务派遣公司足额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2820.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9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6269.75元、护理费2240元;

3、判令上诉用工企业对上述全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本案为终审判决,彻底固定劳动者胜诉结果,成功杜绝企业免责推诿,全方位保障劳动者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权益落地。

 

案件总结

本案是劳务派遣混同用工场景下,用工企业试图规避工伤连带责任的典型二审案件,审理核心在于界定“违法退回劳动者”的过错责任及连带责任适用标准。上诉企业全程试图割裂自身用工过错,以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曾通知员工返岗为由,主张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图推翻一审公正裁判结果。

二审庭审中,我方精准击穿对方核心抗辩漏洞,明确区分企业对内单方通知与对外正式用工指令的法律效力。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核心观点,认定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发出的终止用工函件,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实质性退回行为,单方对劳动者的返岗通知不具备撤销违法退回的法律效力,企业无合法事由退回工伤劳动者,已构成法定用工过错。

同时,本案厘清重要裁判规则: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与合法用工义务相互独立,不能以已提供劳保措施、开展安全培训为由,豁免违法退回劳动者的过错赔偿责任。且企业无证据证明工伤事故系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理应自行承担用工过错的法律后果。

通过本案审理,有效规制了当下部分企业利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拆分用工主体、规避工伤赔偿责任的行业乱象,明确了用工单位违法退回劳动者的追责标准,为同类劳务派遣工伤维权案件提供了权威参考。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刘必成律师
刘必成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必成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764
刘必成律师
14202202****5796 执业认证
  • 湖北丰英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大厦2栋22楼
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述 刘必成律师,湖北丰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自执业至今已深耕法律领域近多年。他拥有法学学士学历及中国执业...
  • 156 2970 108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