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3月至5月期间,赵XX与杨XX多次结伙,驾驶三轮车在某镇多地盗窃他人停放的摩托车,共计十起。具体包括:在某镇某农贸市场盗窃陈某甲、娄XX的摩托车;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盗窃陈某乙、马XX、赵XX、刘XX、张XX、甘XX、陈XX的摩托车;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盗窃姚某甲的摩托车。被盗车辆均被拉运至某回收站出售。经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从二百元至二千七百余元不等。其中,赵XX参与盗窃十起,涉案价值一万余元;杨XX参与盗窃十起,涉案价值九千七百余元。案发后,部分被盗车辆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某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金无及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杨XX的辩护人。
【争议焦点】
1. 杨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是否构成从犯;
2. 杨XX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其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认定及对量刑的影响;
3.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三轮车的权属及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XX、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盗窃罪。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二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杨XX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当庭认罪,部分车辆已追回,依法可从宽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坦白等从轻处罚的意见,但未采纳从犯意见。最终判决: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扣押在案的三轮车发还杨XX,未退赔的四千九百余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