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蒲X系朋友关系。2018年3月至2021年8月期间,蒲X因经营地板生意共向李XX借款10.8万元。李XX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将上述款项交付给蒲X。借款后,蒲X偿还了五千元,下余借款10.3万元至今未偿还。李XX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崔灿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蒲X偿还借款10.3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一百元,按年利率6%自2021年8月24日计算至清偿日止),并承担诉讼费。蒲X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借款本息的认定;二是被告未到庭情况下的缺席判决及证据采信问题。原告李XX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录屏、通话录音、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蒲X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法院需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及具体欠款金额,同时需依法认定在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情况下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借款10.8万元及已偿还五千元、下欠10.3万元的事实。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2024年10月16日)起,以10.3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蒲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10.3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及公告费四百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