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6月23日,原告姚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以28万元的价格从被告处购买一辆宝马X5车辆。合同约定原告先支付定金24万元,提车当日支付车辆余款4万元,若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24万元购车款。然而,被告迟迟未能交付符合上牌条件的涉案车辆,导致车辆无法上牌交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退款,被告虽口头答应退款,但始终未履行退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姚X委托崔灿律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车辆销售合同》,要求三被告退还购车款24万元及利息1万元(共计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法院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是否应当予以解除;二是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购车款及相应利息,以及各被告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原告主张因涉案车辆无法上牌交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款项;被告对原告支付购车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对退款的具体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承担存在分歧。在审理过程中,崔灿律师围绕被告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核心事实,充分举证并阐明法律依据,促使被告认识到自身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解除原告姚X与被告某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二、被告某公司、王XX于2025年11月11日前退还原告姚X购车款24万元并支付利息1万元(共计25万元),原告姚X收到款项后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三、如被告逾期未履行,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并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LPR的2倍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时止;四、被告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案涉车辆交强险退费,如无法解除,被告需于2026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一千元;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两千五百余元、保全费一千七百余元由被告某公司、王XX负担并当庭支付。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双方签字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