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方XX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2014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方XX因经营资金周转多次向王XX借款。王XX分别委托其兄王X丙、其父王X丁以及案外人邓XX,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方XX交付款项,合计14.5万余元。此外,另有5万元及6万元借款通过王X丙及案外人邓XX转账交付。2021年10月及2024年11月,双方对前期借款进行结算,方XX重新向王XX出具借条,确认两笔借款本金分别为13.4万元和14.5万余元,并明确约定了利息、还款期限以及因催收产生的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此后,方XX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王XX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崔灿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方XX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案涉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成立及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方XX辩称部分借款未实际交付,且14.5万余元款项实为投资入股款。第二,案涉借条的效力问题。方XX主张借条系在受电话威胁、未看清内容的情况下签署,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第三,已偿还款项的性质认定及剩余欠款本息的计算。方XX主张其前妻及案外人代为偿还的17.3万余元应全部抵扣本金,且对利息计算标准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案涉四张借条格式完备、约定清晰,方XX提供的录音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到心理强制胁迫,故对借条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借款金额,法院结合转账凭证认定第二笔借款实际交付14.5万余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第一笔借款13.4万元事实清楚。关于已还款项,法院确认方XX已偿还17.3万余元,但其主张抵扣本金证据不足。关于利息,因重新结算后部分借条未约定利息或利息未到履行期,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最终法院判决:方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王XX借款本金27.9万余元及利息(以13.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自2025年6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0.6万元,合计28.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