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从事皮革销售业务,被告刘XX多次从原告处采购皮革。2015年4月18日,被告刘XX向原告张X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付货款3.2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农历年底还清。此后,被告刘XX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合计5000元,剩余2.7万元货款经原告张X多次催要,被告刘XX始终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张X委托崔灿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XX支付剩余货款2.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转为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刘XX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及欠款金额的认定;二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基数与起算时间。
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张X提供了由被告刘XX本人签署并捺印确认的欠条,欠条内容完整、意思表示清晰,明确载明了货款金额及具体还款日期。结合原告陈述及已付款项的备注,法院认定被告尚欠货款2.7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针对第二个焦点,案涉欠条未对借期内及逾期利息作出明确约定,仅约定了还款期限。原告主张以剩余2.7万元为基数计息,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双方约定的2015年农历年底即公历2016年2月7日届满,故逾期利息应自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16年2月8日起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被告刘XX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标准的情况下,法院酌定利息以2.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刘XX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刘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支付2.7万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被告刘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