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与被告尹X甲系车辆租赁关系。2022年5月21日,被告尹X甲在租赁原告王X所有的某AXXXXX小型轿车期间,致使车辆毁损。同日,双方在某小区达成共识,被告尹X甲向原告王X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愿意赔付车辆维修费和车辆折旧费合计2.3万元,约定于2022年6月21日前还清,并承诺若到期未还,愿意承担原告追偿债务所支付的律师费五千元。被告王X乙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约定担保期限为两年,至2024年5月21日止。其后,被告尹X甲仅支付了1.3万元,剩余1万元至今未付。原告王X为维权支付律师费五千元。因两被告相互推脱,原告王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车辆维修费、折旧费1万元及律师费五千元,共计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尹X甲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车辆维修费、折旧费及律师费;二、被告王X乙作为担保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针对上述焦点,原告王X提供了欠条、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尹X甲尚欠原告王X车辆维修费、折旧费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因欠条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的承担,原告主张五千元律师费亦符合约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王X乙自愿提供保证并在欠条上签名,因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认定为一般保证,故被告王X乙应在1.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尹X甲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尹X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车辆维修费、折旧费1万元及律师费五千元,合计1.5万元;被告王X乙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十余元由被告尹X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