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葛X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年5月18日,被告葛X乙之子高XX与原告王XX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高XX代车主张XX将号牌为某AXXXXX的机动车出售给原告王XX,售价为10万元。原告王XX向高XX转款9.6万余元后,发现出售该车辆并非车主张XX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王XX遂要求高XX退还购车款,高XX退还部分款项后,余款4.1万余元无力付清。随后,被告葛X乙与原告王XX经协商,自愿将高XX未付清的余款4.1万余元作为其个人借款由葛X乙进行偿还,并向原告王XX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自借条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后(即2023年7月23日)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葛X乙未按期还款,经原告催要无果,原告王XX遂委托崔灿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1万余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葛X乙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被告葛X乙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
原告崔灿律师指出,虽然涉案款项最初源于二手车买卖合同的退款,但被告葛X乙自愿将该笔退款转化为其个人借款,并出具了书面借条,双方由此达成了新的民间借贷合意。该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葛X乙未按借条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被告葛X乙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葛X乙因自愿替其子偿还债务向原告王XX出具借条,承诺偿还4.1万余元,事实清楚,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被告未按期限还款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应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葛X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借款4.1万余元及利息(利息以4.1万余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由被告葛X乙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