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与被告张XX于2022年10月通过某婚恋网站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举行订婚仪式。为实现结婚目的,杨X于2022年11月为张XX购买“XX”(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花费4.7万余元。自2023年1月起,杨X陆续向张XX转账共计4.2万余元。2023年5月起,张XX刻意疏远杨X并拉黑其联系方式,导致双方无法缔结婚姻。杨X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XX返还“XX”原物或折价款4.7万余元,并返还转账款4.2万余元。张XX辩称,转账系恋爱期间普通赠与及共同生活开支,“XX”未完成交付,且分手系因杨X嫌弃其患病,拒绝返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XX”是否完成交付及是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二、涉案转账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应当返还的附条件赠与。针对“XX”,张XX主张其佩戴的“XX”系其早年自行购买,否认收到杨X赠与的“XX”。针对转账款,张XX主张部分为共同生活开支,部分为普通赠与,部分为杨X向商户的消费记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为培养感情进行的小额转账属纯粹赠与,无权要求返还;但两笔各1.2万元的大额转账明显超出表达感情的负担,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分手,张XX应予返还。关于“XX”,结合购买小票、视频等证据,杨X在张XX生日当天赠与“XX”更符合常理,张XX提供的早年保证单证明力不足。“XX”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分手后应予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张XX返还杨X“XX”原物,若无法返还则折价返还4.7万余元;张XX返还杨X转账款2.4万元;驳回杨X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