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邓某(住某市某区某镇某号)与被告宋X(住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于2014年10月29日生育长子宋X甲,于2017年4月14日生育次子宋X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生活琐事增多,矛盾逐渐加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两个孩子现随奶奶一起生活。原告邓某为解除婚姻关系并妥善安排子女抚养事宜,委托崔灿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4)某法民初字第4529号,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且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某法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确已感情破裂以及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承担问题。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并基于自身经济条件及孩子长期随奶奶生活的现状,提出由被告抚养两名婚生子且原告不支付抚养费。被告对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亦有自身诉求。在崔灿律师的沟通与引导下,双方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探视权行使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力求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和平解决婚姻纠纷。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邓某与被告宋X自愿离婚;二、婚生长子宋X甲、次子宋X乙均由被告宋X抚养,原告邓某自2024年5月份起,每月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各六百余元,于每年9月1日前付清当年的子女抚养费,付至两名子女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原告邓某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具体探视时间、方式及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四、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邓某负担。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