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曹X与被告石X系朋友关系。2025年8月24日,被告石X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曹X借款3.5万元。原告当日通过电子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全额支付了该笔款项。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26年3月3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消息,明确提及3.5万元借款金额,并询问分期还款计划,表示拟起草欠条。被告回复称愿意一年分期还款,但暂不确定每期金额,并说明自身正在等待上班通知等情况。此后双方持续通过微信协商分期还款事宜,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曹X遂委托崔灿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26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石X经合法送达传票后未出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被告应否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供了电子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被告虽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但在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对3.5万元的欠款金额未提出异议,并明确作出了分期还款的承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通过转账交付借款,且通过微信催款时被告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诺还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仅以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拖延还款,缺乏法律依据。关于利息部分,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标准,法院依法酌定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X支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百余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石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