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12月29日,原告某公司与某建工集团签订《阻燃密网材料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建筑安全网,其中阻燃密目网单价28元每张、平网单价88元。2016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多次向工地送货,相关送货单均经许XX和魏XX签字确认。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5万余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债务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于2025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货款的实际承担主体以及具体欠款金额的认定。原告某公司主张,许XX、魏XX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理应作为买受人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对于买卖合同的实际相对方及债务承担主体存在不同认识。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归纳出争议焦点,并围绕送货单的签字效力、货物实际接收情况以及各方之间的真实交易习惯进行深入调查。为实质性化解纠纷,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法院在厘清法律关系后,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力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和解。
【裁判结果】
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第三人苗XX欠原告某公司货款16万元,第三人苗XX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16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某公司;二、被告许XX、魏XX不承担付款责任;三、双方此后就案涉十一张送货单永无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两千余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一千余元,由第三人苗XX负担一千二百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某公司于调解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退费;第三人苗XX于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相关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