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5月12日,原告焦X与被告张XX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焦X向张XX提供20万元资金,专门用于张XX经营龙虾生意;焦X仅作为资金提供方,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亦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张XX需每日向焦X支付分红,若逾期支付,则需每日额外支付违约金100元;此外,张XX承诺于2025年8月1日前将20万元本金全额退还给焦X,若逾期退还,则需按照月息两分的标准支付利息。双方还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由某区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焦X依约向张XX支付了20万元款项。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张XX未能按约退还本金及支付相应收益。焦X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张XX催要,但张XX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予退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焦X委托崔灿律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XX退还款项2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认定。虽然协议名称为“投资”,但条款中明确约定焦X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且享有固定的资金回报与保本承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种“保底条款”及“固定收益”特征,使得该协议在法律性质上更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而非真正的合伙或投资关系。因此,该协议应受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其二,张XX应当承担的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的计算。鉴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张XX未按期返还借款,已构成根本违约。焦X主张返还本金20万元及按约定标准计算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在实际调解过程中,考虑到张XX的实际履行能力及资金周转现状,如何在保障焦X债权实现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方案,并设定有效的违约制约条款,成为本案化解纠纷的关键。
【裁判结果】
本案立案后,某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张XX分期向原告焦X支付款项,具体为:于2026年2月10日之前支付2万元;于2026年4月1日之前支付3万元;于2026年5月1日之前支付3万元;于2026年6月1日之前支付3万元;于2026年7月1日之前支付3万元;于2026年8月1日之前支付3万元;于2026年9月1日之前支付3万元。同时,协议设定了严格的加速到期及违约惩罚条款:如张XX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焦X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利息(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月息一分的利率,自2024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减半收取,由张XX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