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光伏组件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光伏组件,合同总价87.5万元。合同约定了付款节点及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货款34.4万元及6.6万余元。被告仅发货116片组件后,出具货物变更确认函承诺更换型号并于数日内发货,同时承诺承担未按时到货的一切损失。然而,被告后续拒绝发货。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通过微信发送货款及损失清单,要求被告退还剩余货款29.8万余元并赔偿违约金及误工等损失共计13.6万余元,被告在清单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因被告仍未赔偿,原告委托崔灿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的货款数额及赔偿的损失数额如何认定;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仅交付部分货物且拒绝交付剩余货物,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求,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关于退款与赔偿,被告在损失清单上盖章确认,视为对合同约定违约赔偿条款的变更,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29.8万余元及赔偿损失12.5万余元的诉求。因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诉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光伏组件销售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9.8万余元;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5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大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