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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崔灿律师成功案例|光伏组件买卖合同纠纷:卖方收款后拒绝发货构成根本违约,法院判解除合同、返还货款29.8万余元并赔偿损失1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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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灿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违约且缺席庭审的局面,崔律师精准锁定被告在“货物变更确认函”及“损失清单”上盖章确认的关键事实,巧妙将其转化为对原合同违约条款的合法变更,从而突破了原合同赔偿上限的约束。在庭审中,崔律师逻辑严密,充分论证被告根本违约的事实及原告实际损失,成功说服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并全额支持核心退款与赔偿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高效的维权策略。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光伏组件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光伏组件,合同总价87.5万元。合同约定了付款节点及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货款34.4万元及6.6万余元。被告仅发货116片组件后,出具货物变更确认函承诺更换型号并于数日内发货,同时承诺承担未按时到货的一切损失。然而,被告后续拒绝发货。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通过微信发送货款及损失清单,要求被告退还剩余货款29.8万余元并赔偿违约金及误工等损失共计13.6万余元,被告在清单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因被告仍未赔偿,原告委托崔灿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的货款数额及赔偿的损失数额如何认定;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仅交付部分货物且拒绝交付剩余货物,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求,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关于退款与赔偿,被告在损失清单上盖章确认,视为对合同约定违约赔偿条款的变更,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29.8万余元及赔偿损失12.5万余元的诉求。因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诉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光伏组件销售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9.8万余元;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5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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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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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灿律师,安徽安阜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2016年正式执业,拥有10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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