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加工厂与被告某公司经人介绍相识,签订多份《加工定作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定作加工女式衬衫、棉上衣等衣物,合同对产品名称、数量、单价、质量要求及违约事项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加工并交付货物。2022年7月4日,原告经营者岳XX向被告业务负责人汪XX主张定作费用,汪XX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日,岳XX发送加工清单,载明金额共计13万余元,并开具两张增值税发票,税价合计13万余元。
此后,被告未给付定作费用。岳XX多次催要,于2023年1月发送成本利润表,显示主营业务收入19万余元,已付6万元,剩余13万余元。汪XX虽对账单明细有异议,但在微信及通话中明确表示“你给我开票多少,就是多少”“开好票的东西,我是一毛钱不差你的”。另查明,被告已将涉案增值税发票进行税务抵扣。因被告拒不付款,原告委托崔灿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1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双方是否已完成结算,被告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被告辩称双方未进行对账,未形成一致意见,支付条件不成熟;且原告更改合同主要条款未获确认。
第二,原告交付的加工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违约情形。被告主张原告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擅自发送给他人造成损失,且加工过程中将部分布料做坏,依据合同约定质量问题引起的索赔应由原告承担。此外,被告主张已支付完毕应当支付的加工费。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应当支付费用。针对焦点一,原告已发送清单并开具13万余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已抵扣税款,且被告负责人多次明确表示认可开票数额,应视为对13万余元货款的认可,故对原告要求支付该笔货款的诉求予以支持。针对焦点二,被告主张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支付时间,法院酌定自起诉次日(2025年3月3日)起支付,原告主张的年利率6%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某加工厂加工费1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