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肖X、肖X甲与被告洪X、洪X甲系亲戚关系。2023年7月10日,四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经营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某商城二期某采耳店。其中洪X甲作为法定代表人持有2%股份,洪X持有88%股份,肖X、肖X甲各持有5%股份。四人按比例共计出资200万元,肖X、肖X甲于2023年6月11日通过某银行账户向洪X转账交付投资款20万元。2025年8月,肖X、肖X甲发现该店每月用于结算的《利润表》存在问题,致使其投资款及分红受损,遂要求洪X、洪X甲返还投资款及分红,双方协商未果。肖X、肖X甲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两被告返还投资款及分红合计23万余元,承担诉讼费等。洪X、洪X甲委托崔灿律师作为共同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合作协议》是否应当解除;二是若解除协议,两被告应返还的投资款及分红具体金额如何认定,即原告主张的23万余元损失是否成立;三是合伙期间店铺对外债务的承担主体如何界定。原告主张《利润表》存在问题导致其受损,而被告方需针对账目问题及退款金额进行抗辩,并妥善处理退伙后的债务隔离问题。
【裁判结果】
本案经某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肖X、肖X甲与洪X、洪X甲于2023年7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5年8月20日解除;二、洪X、洪X甲于2026年1月22日当庭向肖X支付2万元、向肖X甲支付2万元,双方就《合作协议》签订及履行事宜再无纠纷;三、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以某采耳店名义或四方名义因经营该店对外产生的一切债务,洪X、洪X甲系最终责任承担者,肖X、肖X甲若因此承担债务有权向洪X、洪X甲追偿;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四百元,由肖X、肖X甲负担。上述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