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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借款30万,预扣利息、逾期费用过高怎么办?阜阳崔灿律师代理典当公司胜诉:法院扣减本金、调整息费,确认抵押优先受偿权,支持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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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阜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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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崔灿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崔律师全面梳理了《典当借款合同》、抵押登记证明及银行流水,构建了完整的债权及担保物权证据链,确保抵押权优先受偿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其次,在庭审应对上,针对被告提出“本金被扣除1万元”的抗辩,崔律师敏锐指出其举证不能,成功维护了原告的核心债权金额。此外,崔律师在诉前精准计算利息与违约金,并在诉讼中合理调整诉求标准,既避免了因诉求过高增加诉讼费负担,又最大化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与实务经验。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3月16日,原告某典当公司与被告王XX、白X签订《典当借款合同》及《典当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二被告以共同共有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作为抵押,向原告典当借款30万元,期限6个月,月利率1.2%,逾期综合费用及违约金按日0.05%计算。同日,二被告出具《转款委托书》,委托原告将借款转入案外人宗X账户。次日,原告依约向宗X账户转账30万元,但于转款当日又向二被告收取三千余元。借款发放后,二被告在当期内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共计1.2万元,此后未再还本付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确认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律师费1万元及诉讼费用。被告白X未到庭答辩,被告王XX到庭辩称实际仅收到29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案涉典当借款的实际本金数额应如何认定,即预先收取的三千余元及被告主张被扣除的1万元是否应从本金中剔除;二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过高,应否予以调整;三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抵押物优先受偿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针对焦点一,被告王XX主张到账后转给原告工作人员1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原告收取;针对焦点二,原告主张的月息2.94%综合费用及违约金标准是否超出法定保护上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转款当日预先收取的三千余元,根据《民法典》关于“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规定,应从本金中扣减,故实际借款本金认定为29.64万元。被告关于扣除1万元的抗辩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典当期内应付利息及综合费合计2.1万余元,扣除已付1.2万元,欠付九千余元。原告主张的逾期综合费用及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依法酌定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关于律师费,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6000元。抵押房屋已依法办理登记,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最终判决:一、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64万元及期内利息九千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9.6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5年9月16日起算至清偿之日);二、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三、原告对抵押房屋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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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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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安阜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 阜阳市颍州区西清路置地双清湾写字楼15楼1505室
崔灿律师,安徽安阜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2016年正式执业,拥有10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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