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胡X因劳务合同产生纠纷。原告刘XX此前在被告胡X负责的某区某镇某小区项目中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被告未能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刘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崔灿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法院于2023年9月13日正式受理此案,并于同年10月11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着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委托某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由专业调解员主持双方的调解工作。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胡X应当支付给原告刘XX的劳务费具体金额、支付期限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全额支付拖欠的劳务费,而被告对部分劳务费的结算金额存在异议,且表示短期内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双方围绕劳务事实的确认、已付与未付款项的核算标准,以及后续款项的具体支付节点展开了多轮协商。崔灿律师在调解过程中,指导当事人补充完善了劳务记录、结算单据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了劳务事实与欠款金额。同时,律师重点就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进行评估,并针对逾期付款的违约成本向被告进行释明,促使双方缩小分歧,最终对欠款数额及付款方案达成共识。
【裁判结果】
经调解员主持及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沟通,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胡X于2023年12月11日前支付原告刘XX某区某镇某小区项目劳务费七千余元(该金额计至2023年10月11日);二、如被告胡X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则需向原告刘XX支付全额劳务费八千余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余元,由被告胡X负担。上述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生效,符合相关法律效力,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该调解书自2023年10月11日起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据本调解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