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朱X与被告王X系朋友关系。2021年7月20日,王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朱X借款2万元。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后,朱X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王X交付了该笔借款。此后,朱X多次向王X催要借款。2021年12月27日,王X通过微信向朱X转账两千元,并明确表示该款项属于利息,本金不予扣减。双方在随后的电话沟通中,王X认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然而,在朱X后续多次催要剩余借款本息时,王X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X委托崔灿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X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某法院依法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崔灿律师作为朱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王X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王X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的责任;二是双方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是否明确,朱X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针对第一个焦点,崔灿律师指导朱X提交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以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借款事实的发生及款项交付的客观情况。针对第二个焦点,虽然朱X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月利率2%,且王X曾支付过两千元利息,但在缺乏书面借款合同且王X缺席无法质证的情况下,法院对利息约定的审查更为严格。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朱X与王X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X拖欠朱X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关于利息部分,因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且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朱X要求自2021年12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酌定自立案之日即2024年11月1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最终,法院判决: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X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王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