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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收货单有人签字、货款却推给公司?阜阳崔灿律师代理供货方胜诉:法院认定两被告共同担责,缺席判付欠款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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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灿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出色的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能力。面对年代久远、主体复杂的陈年欠款,崔律师精准梳理了微信聊天记录、收货单及电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庭审中,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职务行为抗辩,崔律师提前固定了被告个人账户付款及微信承诺还款的证据,成功击穿其“公司行为”的抗辩理由,促使法院认定两被告的个人还款责任。同时,崔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诉讼请求并适时撤回对部分主体的起诉,有效降低了诉讼成本,最终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王XX在江苏省经营安全网销售生意。2012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受被告阚XX、阚XX指示,将案涉安全网送至某建筑工地。货物由阚XX、韩XX及阚XX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货物价值共计3.2万余元。其后,阚XX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货款1万元。2023年11月15日,原告通过微信向阚XX催款,阚XX承诺当月安排付款但未履行。2025年1月28日,阚XX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一千元并附言过节及后续拿钱。因二被告未能支付余下货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欠付货款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审理期间,原告撤回对阚XX、韩XX的起诉。被告阚XX、阚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如何认定,被告阚XX与阚XX是否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二、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合理。在法院电话调查中,被告阚XX辩称其系某公司负责人,案涉项目由某公司承包,款项应由公司支付,试图以此免除个人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阚XX作为工地负责人,直接签收货物并在后续催款中认可欠款事实、支付部分货款,足以认定其为买卖合同相对方。被告阚XX虽辩称系代表某公司,但在交易中未告知原告,收货单无单位印章,且以其个人账户支付部分货款,表明其以个人名义参与交易,应与阚XX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关于逾期利息,法院支持自催要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阚XX、阚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货款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及公告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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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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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灿律师,安徽安阜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2016年正式执业,拥有10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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