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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项目合作,实为资金借贷?村集体发展资金到期不还,阜阳崔灿律师代理原告成功调解:确认借贷关系、分期还款、担保人连带、违约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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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灿律师 在线
安徽安阜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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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崔灿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技巧。首先,在证据组织与专业判断上,崔律师精准界定《保底收益协议书》的民间借贷性质,夯实了诉求的法律基础。其次,在策略制定与客户沟通方面,面对被告还款能力有限的困境,崔律师没有盲目追求一次性全额执行,而是为客户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方案,并成功争取到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最大化保障了村集体的资金安全。最后,在庭审与调解阶段,崔律师据理力争,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既降低了诉讼成本,又确保了债权的顺利实现,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向被告某公司提供30万元资金借款,用于发展特色产业,约定原告不承担任何风险,由被告谭XX作为担保人。2021年11月4日,双方正式签订《颍州区实施发展农业特色产业项目保底收益协议书》,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年利率为7%。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某公司仅支付了前两年的利息,对于30万元借款本金至今拒不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底收益协议书》虽名为项目合作,但实质为原告提供资金、收取固定收益且不承担风险,该协议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其次,在借款到期后,被告某公司未能按约偿还本金,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本息计算方式如何确定;最后,被告谭XX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及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期限。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7%从2023年11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被告某公司自愿分期还款:于2025年1月28日前还款2万元本金及利息,于2025年7月28日前还款7万元本金及利息,于2026年1月28日前还款7万元本金及利息,于2026年7月28日前还款7万元本金及利息,于2026年12月31日前还款7万元本金及利息,每次还款利随本清。若被告某公司不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所有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谭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减半收取两千九百余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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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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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安阜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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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灿律师,安徽安阜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2016年正式执业,拥有10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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