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向被告某公司提供30万元资金借款,用于发展特色产业,约定原告不承担任何风险,由被告谭XX作为担保人。2021年11月4日,双方正式签订《颍州区实施发展农业特色产业项目保底收益协议书》,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年利率为7%。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某公司仅支付了前两年的利息,对于30万元借款本金至今拒不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底收益协议书》虽名为项目合作,但实质为原告提供资金、收取固定收益且不承担风险,该协议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其次,在借款到期后,被告某公司未能按约偿还本金,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本息计算方式如何确定;最后,被告谭XX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及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期限。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公司确认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7%从2023年11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被告某公司自愿分期还款:于2025年1月28日前还款2万元本金及利息,于2025年7月28日前还款7万元本金及利息,于2026年1月28日前还款7万元本金及利息,于2026年7月28日前还款7万元本金及利息,于2026年12月31日前还款7万元本金及利息,每次还款利随本清。若被告某公司不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所有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谭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减半收取两千九百余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