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朱XX无证驾驶四轮电动车,沿某市某县某镇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丁字路口时,将与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原告朱XX驾驶的两轮自行车撞倒并碾压,造成两车受损及朱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朱XX负主要责任,朱XX监护人朱XX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朱XX因左侧开放性股骨干骨折、开放性额骨骨折等严重伤情,先后在某医院等地多次住院治疗及复查,并自行委托某鉴定所进行鉴定,确认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为维护合法权益,朱XX法定代理人朱X乙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崔灿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朱X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各项赔偿费用的合理性与证据支撑。朱XX对部分医疗费、护理费及财产损失等提出异议,并辩称已垫付1.4万余元;二是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虽然交警认定朱XX负主要责任,但具体赔偿比例需法院结合案情及双方过错程度依法酌定。此外,朱XX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及购买尿不湿的费用因证据形式瑕疵,也成为法庭审查的重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酌定朱XX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依法核算,法院确认朱XX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2.6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六百余元、营养费二千余元、护理费1.8万余元、交通费二百余元、财产损失一百余元及鉴定费七百余元,合计4.9万余元。对于缺乏正规发票佐证的尿不湿费用及精神抚慰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朱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XX各项损失合计2.5万余元(已扣除垫付款),驳回朱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百余元,由朱XX负担三百余元,朱XX负担二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