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与冯X于2023年9月8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冯X租赁某公司所有的某AXXXXX小型轿车,日租金四百元。合同明确约定,未经同意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否则需支付违约金一千元;若发生交通事故,承租方需承担车辆维修费的35%作为折旧费,并承担停运损失。同日,某公司将车辆交付给冯X。次日,该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案外人白X死亡、左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某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案车辆驾驶员马X无证驾驶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某公司得知,冯X擅自将车辆交由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马X驾驶。某公司多次向冯X索赔未果,遂委托崔灿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冯X支付车辆维修费5.3万余元、车辆折旧费1.8万余元、停运损失费3.9万余元、违约金一千元及评估费三千元,共计11.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冯X擅自将车辆交由无证人员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违约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第二,某公司主张的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车辆折旧费及评估费用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冯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冯X擅自将车辆交由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某公司主张的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及评估费用,有评估报告及发票予以证明,法院予以确认。车辆折旧费按合同约定为维修费用的35%,即1.8万余元,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因合同仅约定交通违章保证金且冯X未缴纳,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冯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公司车辆维修费5.3万余元、停运损失3.9万余元、车辆折旧费1.8万余元及评估费用三千元;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余元由冯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