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0月31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陶X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陶X租赁原告某AXXXXX小型轿车,日租金为两百元,租期自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3日止。合同特别约定,若发生交通事故,被告需承担车辆维修费的30%作为车辆折旧费,并承担停运损失。同日,原告依约将车辆交付给被告。2024年11月1日,案外人李X驾驶该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毁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陶X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公司委托崔灿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5.6万余元、车辆折旧费1.6万余元、停运损失四千余元及评估费两千余元,共计8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被告陶X作为车辆承租人,是否应当对案外人李X驾驶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承担全部或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折旧费、停运损失及评估费的具体金额计算标准及依据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或过高主张的情形;第三,在车辆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分配的情况下,如何准确界定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与法定赔偿范围,以及调解方案中分期履行与加速到期条款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陶X欠付原告某公司车辆维修费、折旧费、停运损失、评估费等合计6.5万元。被告自2025年3月起,每月支付一千元直至还清时止。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对剩余未偿还金额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赔偿总额按8万元计算(被告已支付的款项从8万元中扣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九百余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已由审判员和书记员记录在案,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