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7月,原告孙X因小孩借读某中学事宜,委托被告徐X、张XX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并将借读费共计5.4万元转交给被告。然而,被告最终未能成功办理该借读事宜。事后,被告仅向原告退还了2.4万元,对于剩余的3万元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孙X委托崔灿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剩余款项3万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转为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律师详细陈述了案件事实,并提交了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原被告之间委托合同关系的效力及款项返还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未办成委托事项,构成违约,理应全额退还剩余款项3万元;被告对未办成事项及欠款事实基本无异议,但希望能在还款期限上获得宽限。第二,两名被告在委托事项中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内部还款义务应如何划分。由于两名被告共同参与委托事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两被告内部对于谁应承担主要退款责任、谁应承担次要责任存在分歧,需要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予以明确和合理划分,以彻底化解纠纷。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充分沟通,最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徐X于2026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孙X2万元,被告张XX于2025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孙X1万元。若任何一方逾期未履行,需从逾期之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二、被告张XX于被告徐X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后,十日内偿还被告徐X2万元,以结清两被告内部的债务分担。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百余元,由原告孙X承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均需按期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