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吴X于2024年9月7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某AXXXXX小型轿车,日租金四百元,租期自2024年9月7日至2024年10月7日。合同明确约定,若发生交通事故,被告需承担车辆维修费的30%作为车辆折旧费,并承担停运损失。同日,原告依约将车辆交付被告。2024年9月25日,被告驾驶该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毁损,无法正常使用。事故发生后,原告为修复车辆支出了高额维修费用,并产生了相应的停运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公司特委托崔灿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16.8万余元、车辆折旧费5万余元、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费1.9万余元及评估费四千余元,共计24.3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租赁车辆毁损后,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及具体金额的认定。原告主张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实际发生的损失,要求被告承担维修费、折旧费、停运损失及评估费。被告则对部分赔偿金额提出异议,双方对车辆维修费用的合理性、折旧费的计算标准以及停运损失的具体数额存在较大分歧。崔灿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汽车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合法有效性、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毁损的客观事实以及各项损失计算依据的充分性进行了严密的举证与质证。律师通过梳理证据链条,明确了被告违约及侵权的事实基础,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力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化维护原告的财产权益。
【裁判结果】
经过法庭调查与辩论,鉴于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吴X支付原告某公司车辆维修费、折旧费、停运损失、评估费等合计10.5万元(前期已支付的1万元已经扣减),自2025年3月起每月支付四千元直至还清时止;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对剩余未偿还金额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赔偿总额按15万元计算(被告自调解协议签订后已支付的款项从15万元中扣减)。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两千余元,由被告吴X负担。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