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原系同事关系。2021年3月26日,张XX因其妹妹张XX需补缴社会保险,委托王X代为办理并向其支付现金2万元,王X为此出具收条一张。2022年2月22日,张XX因另一妹妹张XX需办理医疗保险,再次委托王X办理补缴事宜,并通过微信向王X转账1.2万元。上述两笔款项合计3.2万元。此后,王X迟迟未能办成委托事项,张XX多次催要退款,王X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无奈之下,张XX委托崔灿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王X退还3.2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庭审期间,张XX申请证人裴X出庭作证。裴X系某公司人事行政办公室主任,其当庭证实王X曾承诺帮助张XX亲戚补缴社保,且王X在处理辞退事宜时仍回复正在办理。王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效力如何认定,以及被告是否应当全额返还涉案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原告主张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未能完成委托事项,理应全额退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则需要依法审查该委托事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进而准确判定合同效力、财产返还责任以及过错分担问题。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委托被告通过非正常渠道缴纳社保,旨在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实质上规避了国家法律法规,扰乱了社会保险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委托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当属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3.2万元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法院指出,原告对本次委托行为的产生及合同无效的后果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其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X3.2万元;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