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张X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张X租赁原告某AXXXXX小型轿车,日租金为四百五十元;未经同意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需支付违约金一千元;若发生交通事故,张X需承担车辆维修费的35%作为车辆折旧费,并承担停运损失。同日,原告将车辆交付给被告。后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毁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案车辆驾驶员亓X无证驾驶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赔未果,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车辆租赁费四千余元、车辆维修费2.3万余元、拖车费一千五百元、车辆折旧费八千余元、车辆停运期间损失费1.8万余元及违约金一千元,共计5.6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张X是否应当承担涉案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及违约责任;二是原告主张的车辆租赁费、维修费、折旧费、停运损失及违约金等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与金额是否合理合法。被告在租赁期间将车辆交由无证人员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理应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各项直接和间接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某公司同意被告张X赔偿其车辆租赁费和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被告张X于2024年1月1日前支付原告六千元,于2024年5月1日前支付六千元,于2024年10月10日前支付六千元,此后双方永无纠纷。若被告张X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义务,原告某公司有权按照2万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六百余元,由被告张X负担,于第一次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法院不再办理退费。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已具有法律效力。
